国家工商总局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国家监督总局核名国家监督总局核名
2018-04-11 19:57:46 来自:lichunhua
国家工商总局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国家监督总局核名国家监督总局核名
【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说明:本条款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1款。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说明:以下内容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01号)等文件制定。
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说明:本条款中的“消极政治影响”,是指有损国家尊严、形象以及其他容易造成消极、负面政治影响的内容和文字,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说明:本条款中的“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指使用含有与恐怖主义、 分裂主义、 极端主义有关组织名称、特定事件名称、口号或者其领导人物姓名等内容和文字,如“东突”、“一中一台”、“占中”等。
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带有种族、民族、性别歧视内容的。如“黑鬼”等。
说明:本条款中的“种族、民族歧视”是指对特定种族、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如“高丽棒子”、“黑鬼”等。“性别歧视”是指关于性别上存在的偏见,尤其是男性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如“男尊女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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