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一般禁用规则公募基金国家监督总局核名
2018-04-10 19:39:09 来自:lichunhua
国家工商总局一般禁用规则公募基金国家监督总局核名
【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制定。本条款中的“相同”是指企业名称的字号、行业表述等相同(详见《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说明:以下内容根据《公司法》(第180、186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1条、第24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第1款、第3款、第4款)制定。
1.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2.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3.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4.与同一登记机关其他同行业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信息中心
企业登记网—工商总局核名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14号
电话:010-53302188
传真:010-53302188
手机:13522227786
联系人:代经理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14号
电话:010-53302188
传真:010-53302188
手机:13522227786
联系人:代经理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