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不适宜名称纠正措施投资公司国家监督总局核名
2018-04-03 10:01:03 来自:lichunhua
国家工商总局不适宜名称纠正措施投资公司国家监督总局核名
强化不适宜名称纠正措施。对于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拒不改正的,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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