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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工商总局名称调整服务佳

2018-03-09   10:06:20   来自:lichunhua

【行业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使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说明: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制定。本条款中的“主营业务”是指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名称行业与主营业务一致是指其内容一致。如,“北京天际传奇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务应为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制作等。本条款中的“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所从事行业”,是指企业名称中无行业表述或者使用“实业”、“发展”等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特征不明显的用语表述。如“北京市荣光有限公司”、“北京市荣光实业有限公司”。

【行业限用规则】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国家工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本条款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如《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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