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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规则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加急

2018-03-01   10:18:11   来自:lichunhua

【字号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第9条、第14条制定。本条款中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通用规范汉字表》所列汉字。

第十三条【行业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内容作为行业表述的用语。

说明:本条款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6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号)等文件制定。本条款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包含: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文规定的禁止有关企业经营的行业,如“传销”。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号)等,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的体现,应继续执行。例如:“国防”、“军用”、“军需”、”军服”、“军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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