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名称预先核准网上办理
2018-01-26 10:44:27 来自:lichunhua
【行政区划限用规则】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第7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第10条、第13条制定。
【行政区划限用规则】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授权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款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1条。本条款中的“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是指一个行政区划与该行政区划下辖的区名称连用的情形,如“北京市海淀区”,这类连用的行政区划用作企业名称前缀,由北京市工商局核准,即由上一级机关核准。省、市、区行政区划连用作行政区划表述的,由最高级别登记机关核准,如“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光明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称由河南省登记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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