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字号显著识别性网上名称预先核准
2018-01-26 10:40:55 来自:lichunhua
【字号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有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说明:本条款根据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0条制定。本条款中的“字、词或其组合”指不少于两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单字、词语或者单字与词语、词语与词语的组合。
【字号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根据《广告法》第4条及第9条第3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条制定。本条款中“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指“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在字号中只是与本义相关的引申义、比喻义上使用等。如:国医一般指中医,国语一般指汉语等。(《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字号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制定。本条款中的“整体具有其他含义”是指与外国国家(地区)地名、城市名称本义相关的引申义、比喻义等。如:“京都”(其他含义指京城),“巴黎春天”、“加州阳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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