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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国家局无区域核名

2017-12-06   17:38:45   来自:lichunhua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国家局无区域核名

【字号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作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但取得该商标持有人许可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根据《商标法》第58条、《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制定。本条款中的“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是指已经认定并仍在有效期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持有人或者经许可可以作字号或部分字号使用,但需同时符合企业名称的其他条件,如:不得少于2个规范汉字、不得将行业表述作为字号使用等。

【行业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使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说明: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制定。本条款中的“主营业务”是指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名称行业与主营业务一致是指其内容一致。如,“北京天际传奇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务应为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制作等。本条款中的“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所从事行业”,是指企业名称中无行业表述或者使用“实业”、“发展”等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特征不明显的用语表述。如“北京市荣光有限公司”、“北京市荣光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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