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字号限用规则工商局特殊核名
2017-12-05 16:50:19 来自:lichunhua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字号限用规则工商局特殊核名
【字号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制定。本条款中“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指与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的本义相关的引申义、比喻义等。如:“骑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雷博士照明有限公司”等。
【字号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作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但取得该商标持有人许可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根据《商标法》第58条、《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制定。本条款中的“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是指已经认定并仍在有效期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持有人或者经许可可以作字号或部分字号使用,但需同时符合企业名称的其他条件,如:不得少于2个规范汉字、不得将行业表述作为字号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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