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区划禁用规则深圳注册公司核名
2017-10-24 09:53:23 来自:lichunhua
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区划禁用规则深圳注册公司核名
【行政区划禁用规则】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说明:本条款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1条。本条款中的“市辖区”是指。
【字号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第9条、第14条制定。本条款中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通用规范汉字表》所列汉字。
【行业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内容作为行业表述的用语。
说明:本条款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6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号)等文件制定。本条款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包含: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文规定的禁止有关企业经营的行业,如“传销”。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号)等,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的体现,应继续执行。例如:“国防”、“军用”、“军需”、”军服”、“军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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