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特定称谓一般限用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名免费查询服务
2018-08-21 10:57:25 来自:lichunhua
国家工商总局特定称谓一般限用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名免费查询服务
【一般限用规则】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可以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
说明:本条款根据《民法总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6条制定。本条款中的“其他法人”指与营利性法人并称的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其他法人的名称”包括其全称、简称和特定称谓。如,北京大学,简称“北大”。北京大学投资或者经北京大学授权,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北大”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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