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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区划限用规则市场监管总局核名

2018-05-23   20:11:42   来自:lichunhua

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区划限用规则市场监管总局核名

【行政区划限用规则】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第7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第10条、第13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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