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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中间使用限用规则专业代理市场监管总局核名

2018-05-23   20:10:39   来自:lichunhua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中间使用限用规则专业代理市场监管总局核名

【一般限用规则】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第13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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